收養是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于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一般說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由于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于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以及對被收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
收養不同于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變更,被寄養兒童與受托人之間不產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
收養不同于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養育其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孫子女,子女)照顧、關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引起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都不是變更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非因法定義務而自愿撫養他人子女也不屬于收養的行為。
由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此離婚時,收養子女的撫養權與其他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權的處理使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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