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這兩個名詞代表著什么,一知半解的實在不好區分。簡單來說,前者單方意思表示清償債務,后者要經債權人同意。前者不可以視為合同當事人,后者可以視為合同當事人。具體怎么回事,可以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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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第三人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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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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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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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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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蓖瑫r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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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所謂合同債務的轉移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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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們可知兩者之間存在以下明顯區別。債務轉讓是指原債務人把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代理履行是指債權債務關系外的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有哪些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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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債權人將和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也就是說,債務轉移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與債權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說,即使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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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將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是合同債務的全部轉移,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即使是債務部分轉移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當事人。但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主體,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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