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991年,我與一離異女子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組建了家庭。2003年8月,我與她終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現(xiàn)在的問題是,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我們在“婚姻狀況”一欄都填寫了對方的名字,派出所據(jù)此填寫了我們的戶口簿。由于我們沒有結婚證,民政部門不辦理離婚手續(xù),法院也不受理離婚訴訟;而沒有離婚證,派出所不予變更我的“婚姻狀況”。這使我很尷尬———從戶口簿上看,我仍然是一個有配偶的已婚者,而實際上我已經(jīng)是單身。請問,民政部門與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據(jù)嗎?我該怎么辦?
竺菖菖答: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就是說,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才受法律保護。由于竺先生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民政部門無法給他辦理離婚手續(xù)。這是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guī)定,除了應當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xié)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辦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
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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