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法人從房地產經營單位購得房產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轉售給他人的,必須依法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向市房地產權管理處申請房產權變更登記。
當事人可以采用公證機關參與擬定的標準轉讓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協商擬寫。
當事人自行擬寫的房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年齡、地址,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件號碼;《房地產證》編號;房產的坐落位置(片區、幢、樓、單元)、面積;房產單位售價、總售價;房價款的交付方法 (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房產交付日期;房產用途;違約責任、負責事由;合同生效條件 (應規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等。
當事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攜帶房產轉讓合同,填寫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1.轉讓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2.轉讓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3.代理人代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供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4.市房地產權管理處核發的(房地產證);
5.全民所有制法人組織轉讓房產的,提供該法人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轉讓房產的批準文件;"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法人轉讓房產的,提供載有董事會一致同意轉讓房產的書面決議 (會議記錄)
6.公證機關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應當提供的有關材料,與 "房產買賣合同公證"中購買方齋提供的材料相同。
辦理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轉讓房產,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沒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單位轉讓房產,必須委托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房地產交易所代理進行交易。
2.轉讓方必須領有市房地產權管理處 (原為市房地產權登記處,下同)核發的(房地產證) 尚末領取 (房地產證)的,不得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
3.如果房產已作為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房產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明示同意,不得轉讓。 "
4.房產為數人共同共有的,轉讓房產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轉讓共有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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