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妻子幾年前結婚,婚后一直住在她繼承的4間平房內。1年前,我與前妻協議離婚。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約定四間房歸前妻所有,我們婚后積蓄的3萬元、全部家具、家用電器都歸前妻所有,女兒也由前妻撫養。離婚后,我搬出原來住的房子,住在叔父家。最近,由于表弟要結婚,我必須搬出來,而我自己也準備再婚,只是沒有住房。聽說夫妻結婚滿8年的,原屬一方所有的房屋就歸雙方共有了。當初離婚登記時,因不了解這一規定,且急著分開,什么條件也沒有提出,現在遇到實際問題,后悔當初讓步太多。以我現在收入,不但買不起房子,籌措再婚的費用都很困難。請問律師,我現在是否可以要求變更原來協議,重新分割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我提出要求后,前妻連離婚的協議也取消了怎么辦?讀者胡含
您的問題主要是有關辦理離婚登記后,當事人對原來達成的協議能否反悔的問題。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24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有關協議也同時發生法律效力。除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應由婚姻登記機關撤消登記、宣布離婚無效并給予相應的處罰外,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要求取消離婚登記。如果離婚雙方一致要求恢復夫妻關系,也只能依法辦理復婚登記。您沒有與前妻復婚的意向,所以,完全不必擔心對方是否會提出“取消離婚協議”的要求。同時,您也不能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房屋和其他財產的歸屬問題。原因是關于財產處理的協議是雙方離婚時自愿達成的,并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已經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當事人應恪守協議,不能隨意反悔。
那么,您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離婚協議的訴訟呢?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的規定:“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您的情況顯然不符合這一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問題尚未實際處理時,一方反悔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財產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由于您與前妻的離婚財產協議早已履行,就不能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變更了。
另外,您信中還涉及一個問題:原來妻子婚前個人所有房屋經過一段時間后,能否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曾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產資料經過4年,可視其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必須明確,這一規定僅僅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依據,作為“司法解釋”,它并沒有普遍適用的效力。也就是說,除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外,不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雙方通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離婚,都不適用這一規定。您和前妻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的離婚手續,所以,您前妻婚前個人所有房屋不能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即使您當初知道了這個司法解釋,也不能以此為依據提出把房屋按共有財產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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