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起“同命同價”案開庭
2007年10月31日上午九時,我代理的“同命同價”賠償案,在朝陽區人民法院大屯法庭開庭審理,這是我代理的第三起“同命同價”賠償案。
李女士是河南省夏邑縣人,2000年初起來到北京打工,先后在兩家工廠做后勤和保管員。2007年5月7日晚上7時多,她騎著一輛人力三輪車在朝陽區來廣營北路,由北向南行駛,一輛重型大卡車同方向從后方刮撞三輪車,李女士倒地后,被大卡車后輪碾壓致死。經朝陽
交通支隊責任認定,大卡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處理后,由于雙方無法就賠償費用達成調解,死者家屬準備提起訴訟。此時,死者的哥哥從網上看到我曾經代理過一起 一個在京的打工的婦女的交通事故案賠償案,且得到了按城市居民標準計算的賠償款。于是,他與死者丈夫到律師事務所向我咨詢。
他們咨詢完走后,我也將此事給忘了。六月初,我突然接到李女士的哥哥李先生的電話,說他父母想請我做代理。李先生說,他父母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還財產保全了被告的車輛,并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4萬元。由于不懂法律,李女士父母提起訴訟時,忘了將李女士的丈夫和三個小孩列為共同原告。也不懂怎么來計算各項損失賠償金額。所以,還是想聘請律師做代理。我提出由你們的父母和李女士丈夫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我才能代理此案。
按規定簽訂合同后,我審查了原告起訴狀及相關賠償費用計算標準,發現他們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計算標準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為此,我對此進行了重新調整和計算。并向法院申請將李女士的丈夫和三個小孩子,追加為本案的原告,同時追加保險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同時申請變更訴訟請求。
在今天的庭審中,我代理原告提出了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費用計算方法,特別強調死亡補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是按2006年度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出來的。
被告代理人對本案事實和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只是稱死者是外來人員,從戶口本中可以反映出她是農業戶口。因此,應當按2006年度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來計算相關賠償費用。
庭審質證時,原告舉出了相關證據,證明李女士在北京務工。對此證據被告沒有什么異議。李女士生前沒有辦理暫住證,我一直擔心被告會以此為由糾纏。想不到的是,被告沒有提出這個問題,法官也沒有問這樣的問題。
前不久江西農民工陶紅泉的“同命同價”賠償案,得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改判,終審判決特別強調了“暫住證”。在李女士的案件開庭前,原告對我說,沒有暫住證那么辦?我說,雖然沒有辦理“暫住證”,但我們提借供了她生前工作過的工廠的證據,足以證明死者在北京打工的事實,她老家是河南省,且在北京打工八年,經常居住地自然是在北京,不可能白天從河南省來北京打工,晚上下班后回到河南省去居住吧?
因本案第三人保險公司缺席,導致案件無法調解。庭審結束后,法官對被告代理人說,你方總得賠原告的錢呀?被告代理人稱按城市居民標準太高了,被告拿不出這么多錢,應當按農村標準才對。法官回敬了一句,死者是在北京市打工,按農村標準判賠這可能嗎?你們回去等著來領判決書吧?從法官與被告代理人的閑談中,此案的結果已經很明顯了。
2006年10月,我代理的第一起交通事故“同命同價”賠償案,也是由朝陽區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審理的,最后法院作出了“同命同價”判決。北京媒體報道稱,此案是京城“同命同價”賠償第一案。原告為此得到高達47萬多元的賠償(如按農村標準計算只有22萬多元)。
現第三起“同命同價”案,一定會象前兩起案件那樣獲賠。對此,我充滿信心。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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