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多歲的萍和文于1999年9月經父母包辦確立了換親婚約關系。2000年1月,雙方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當年10月萍生下一個女孩。雙方為瑣事爭吵后萍回到娘家生活。后來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登記,屬同居關系,應予解除。同居期間的個人財產原則上歸各自所有。據此判決解除了雙方的同居關系,并對財產、子女問題一并作出判決。
[案例2]:云與力于1977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第二年7月舉行結婚儀式,但未登記。1979年2月生了一個男孩,一家三口的日子幸福美滿地過了十幾年。然而,從1993年起,因力常去舞廳跳舞,引起了云的不滿,從此夫妻矛盾不斷。2000年10月,云第一次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01年12月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認為,雙方系事實婚姻關系,第一次法院判決不離婚后,雙方關系仍未好轉,互不盡夫妻義務,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律師評析]: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現象在實踐中表現較普遍。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能組成合法婚姻。非法同居于事實婚姻共同之處在于雙方均未辦理登記,那么二者有何區別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要件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第一個案例中,雙方2000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又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于同居關系。第二個案例雙方是在1978年舉行結婚儀式,因而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本案所涉及當事人均系化名)。
保定律師郭會廣,畢業于河北大學,現執業于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先后辦理大量民事、經濟、刑事、房地產、建設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長刑事、各類經濟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離婚、繼承、追索欠款等領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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