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08年1月11日,中國保監會正式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交強險總責任限額由現行的6萬元上調至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5萬元上調至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8000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保持不變。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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