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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駕駛機動車是屬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的處罰比較嚴厲的,而有些人在網上說喝藿香正氣水也會造成酒駕,那么喝藿香正氣水開車算不算酒駕?
筆者為大家剖析一下關于交通法的相關法律依據,只有了解了其背后的法律意義才能更好地正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還是建議大家案件對您來說重要的,可以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尋求最佳幫助。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呼氣酒精測試】
交通警察在道路執勤執法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嫌疑的,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測試應當打印書面測試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警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書面測試結上注明。
第九條【抽血條件】
當事人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抽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
(二)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三)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條【抽血程序】抽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不少于兩名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并對抽血過程全程監督。
(二)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交通警察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且不應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凈、干燥的容器封裝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注明。
(三)填寫《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四)抽取的血樣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保存。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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