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
1983-12-28
文號:(83)法研字第30號
發布日期:1983-12-28
執行日期:1983-12-28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自經濟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試行)實施以來,有些地方的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和人民法院對于經濟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有關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規定有不同的理解,在執行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嚴格依法辦事,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發展,現根據經濟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共同商定聯合通知如下:
一、關于查詢單位存款、查閱有關資料問題
人民法院因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或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或者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檔案資料,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在查詢或查閱時,人民法院應當向銀行出具正式公函,由銀行行長(主任)指定具體的業務部門負責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查閱人對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但不能借走。人民法院對銀行提供的資料應當保守秘密。
二、關于凍結單位存款問題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凍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一定數額的銀行存款,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銀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附裁定書副本)后,應當立即憑以凍結單位的銀行帳戶上的同額存款(只能就地凍結,不能轉戶)。已被凍結款項的解凍,應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三、關于扣劃單位存款問題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銀行有義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人民法院需要銀行協助扣劃單位存款,應向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銀行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積極協助執行,不得妨礙執行。
為使銀行扣劃單位存款得以順利執行,人民法院與銀行必須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應向銀行全面了解被告單位的資金周轉、債權債務、償付能力等各方面的情況,銀行則有責任向人民法院如實介紹被告單位的經濟狀況,并應就如何償還欠款提出合理建議。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情況之后,應當按照首先保證支付職工工資、提取大修理基金和繳納國家稅款,優先償還到期銀行貸款,兼顧其他欠款的原則通盤考慮,實事求是地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確定該項欠款應予償付的期限,對于立即償付確有困難的,可以確定緩期償付或者分期償付。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確定的償付期限內,被告單位應自動履行,被告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的,銀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只要被告單位的銀行帳戶上當日有款可付,應當立即扣劃,不得延誤;當日無款可付的,銀行應主動通知人民法院,并根據被告單位的資金周轉情況,盡快予以扣劃。被告單位在外地,需由其開戶銀行扣劃存款的,應委托被告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告單位的開戶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然后由該銀行按通知要求扣劃存款。
目前,國家正在健全法制,加強經濟司法工作。銀行和人民法院都應當樹立法制觀念和全局觀點,互相支持,積極配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法律和法規;不得利用國家賦予本部門的職權,各自采取不適當的手段,使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得不到正確處理,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以上各項規定,希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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