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葛東升、顧正 來源:檢察日報
司法解釋規定,事前與盜竊犯罪分子通謀的,事后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的,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
“收購廢品何須騎著三輪車,東奔西走,我們搞來的電動自行車,成色也蠻新的,定點到你這兒銷售,省得你出門收購,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從中漁利,這樣的事何樂而不為?!闭钱數厝四咚蓾倪@番話讓搞廢品收購的郭治輝動心了。
現年19歲的郭治輝系安徽利辛縣人,小學文化,2006年5月隨家鄉人一起出來“闖江湖”。一開始,他每天騎著三輪車走街串巷,收購廢品,這種活既苦且臟又累,兩個月下來,沒有掙到什么錢。正當他不想干的時候,當地人倪松濤主動上門,給他指明一條“致富大道”。
據法庭調查,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郭治輝事先與倪松濤等人通謀,事后低價收購電瓶車10輛,價值人民幣10779元。
此案經江蘇省靖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后,2007年12月5日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件,以盜竊罪判處郭治輝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罰金人民幣1.1萬元。
法庭上,郭治輝很是納悶,自己從來沒有參與盜竊,只是從事贓物收購,對照法律應當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怎么構成盜竊罪了呢
2007年5月,為懲治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四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事后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等或為其拆解、拼裝或組裝,更改顏色、外形,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提供或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等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郭治輝事先與倪松濤等盜竊犯通謀,事后低價收購電瓶車,表明他們之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郭治輝的行為,實際上會對其他人盜竊電瓶車起到撐腰打氣的作用,促使他們決意去實施盜竊,因此郭治輝的收購行為,已經成為這起盜竊電瓶車案件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故法院以盜竊共犯對郭治輝進行了定罪處罰。
目前,盜搶機動車犯罪非常猖獗,嚴重擾亂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與我們建設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格格不入。正是由于很多“郭治輝”式的人,才使盜竊行為形成“產、供、銷”一條龍,使得他們的盜搶活動無后顧之憂,“兩高”的上述解釋正是一把斬斷他們這條產業鏈的利劍,從根本上遏制了盜搶機動車的犯罪活動。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發財致富,除了想到利,更要想到“律”,畢竟,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遵紀守法,才是致富之本。(作者單位:江蘇省靖江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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