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登記指南
設立登記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三)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
2.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關于產權的證明或說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3.變更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合伙人變更執行合伙事務負責人的會議決議: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負責人的照片(一寸2張)、身份證、履歷表。
4.變更經營范圍的,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后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合伙人的,應當提交新合伙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以年為單位的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的確定打印,應當將終止時間提前1日標注。
□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分支機構設立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公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合伙企業年度檢驗
合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企業登記機關對合伙企業提交的年度檢驗文件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一)年檢時間: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合伙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
(二)年檢提交文件:年檢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工商執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機構年檢,應持合伙企業工農業執照復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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