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
2008年4月3日22時許,李某駕駛晉M358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晉M5327掛)沿209國道由南向北行駛到三門峽金三角加油站時,與由西向東橫過209國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趙某駕駛晉M08-00827運輸型拖拉機從李某身上壓過。李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趙某駕車逃逸,后被查獲。交警認定:李某和趙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律師意見:
1、李某所駕車輛,系實際車主楊某與別人合伙分期付款購買,車輛登記在山西某公司名下,數掛靠關系。經律師調查,登記車主要求實際車主投了交強險和巨額的三責險。
2、趙某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系鄭某,在農用車管理部門辦理有登記,經調查,該車也有交強險。但趙某和鄭某,均賠償能力有限。
3、李某上有高齡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兒子。
鑒于,上述事實,律師認為,應該把兩車的駕駛員李某和趙某、實際車主楊某、法定車主某公司和鄭某,兩車的保險公司,一共7家作為被告上法庭。在適當的時候調解結案。
三、處理結果: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各被告對自己的責任和賠償數額,有了基本的認識,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獲得賠償34.5萬元,目前已經履行完畢。
(三門峽交通事故律師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 三門峽交通事故處理網 李建鋒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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