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軟件,信用卡仍在我們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而對于信用卡的使用,不少人會出現逾期緩交信用卡透支額的現象,針對這一現象,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嚴重者甚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讓我們先去了解一下先關的法律法規。
據《刑法》第196條規定:
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么什么情況屬于“惡意透支”?具體的“數額”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按照法律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如果信用卡欠了五萬元以上,并且經過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之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二、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綜上,如果通過信用卡進行借貸,之后務必要在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返還,避免逾期過長時間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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