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喪失獲得法院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即喪失獲得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l)普通訴訟時效。根據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3)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松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面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141條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9條之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與特殊仲裁時效。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但是,從財產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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