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頭,書面、鑒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后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于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復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復的行為,答復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復,有新提議不算答復,只能構成答復人的新要約。答復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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