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合同法確定了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原則,但同時又采納了對違約金條款予以干涉的原則。干涉原則是得到世界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普遍確認的一項原則。《德國民法典》第313條即率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巨者,法院得依債務人的申請以判決減至相當數額。”
法律理論界和實踐界普遍認為,違約金畢竟以補償為主,只是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對其作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一方面,合同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要求違約金約定不能成為當事人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違約金條款的合法適當也是保持交易順利進行、競爭秩序合理正當的前提。至于在何種情形下稱之為“過分高于”?合同法并沒有提供一個較為明確的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曾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平。在具體操作時,許多法院認定的比例界限為30%,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然適用,但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但對于故意違約,違約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未經當事人請求不得主動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數額。違約方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在提供違約金過高的初步證據后,舉證責任轉移至守約方,或者根據社會生活常理從守約方所舉證據中足夠懷疑違約金過高的,守約方應對其實際損失進一步舉證證明。
說明:轉載文章的觀點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觀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社保跨省轉移如何辦理?
2020-01-20中間商賺差價售賣假口罩被罰
2020-02-26微信騙紅包可以立案嗎
2020-03-19繼父可以收養繼子女嗎?
2020-03-19退休女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2020-03-25家庭暴力怎樣處理
2020-04-07分居兩年婚姻是否自動解除
2020-04-09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
2020-04-11請問老公出軌還重婚了,請問能判幾年?
2020-04-13房產證上添加名字的流程
2020-04-15為什么刑法要打擊傳銷?
2020-04-18買斷工齡的最新政策看過來!
2020-04-18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何處罰
2020-04-20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如何判定
2020-04-23如何變更和撤銷遺囑
2020-04-26發生租房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2020-04-28工程款訴訟時效怎么中斷
2020-04-28遇到離婚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糾紛怎么辦?
2020-04-28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2020-04-29怎么樣更改孩子撫養權?
2020-04-29訴訟離婚孩子撫養權法官怎么考慮?
2020-04-29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要哪些證據?
2020-04-30可撤銷婚姻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0-04-30商家無售房許可,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2020-04-30離婚訴訟夫妻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05-01離婚訴訟子女撫養費怎么樣計算?
2020-05-0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2020-05-01變更撫養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0-05-022020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2020-05-03離婚咨詢律師需要交費嗎
2020-05-03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男女平等嗎
2020-05-04發生了三級醫療事故會怎么賠償?
2020-05-04離婚以后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合理嗎?
2020-05-04親生子女可以參加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2020-05-05交通肇事后逃跑,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0-05-06不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0-05-07夫妻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規定?
2020-05-09離婚協議沒有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有沒有效力?
2020-05-09網貸不還會坐牢嗎
2020-05-09婚后賣掉婚前房子再買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0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