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該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里,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對于合同生效所要滿足的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包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并沒有違反上述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不是其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況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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