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簡易程序
第五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現場調查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協查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五節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章處罰執行
第七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處理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處理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
發生特別重大交通事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處理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后,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地(市)、縣交界的國、省、縣道公路上,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地址及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域或者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條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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