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滅特權。特權是公民平等權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的干部自視為不受法律的約束的“特殊公民”,他們不但不守法,而且還以權謀私,徇情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者。由于他們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誤認為他們有些特權,不敢問,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權益也誤認為應該如此。事實上,公怕權利是平等的。一個人無論職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有的婦女在家庭關系上不能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而處于男尊婦卑的地位,她們在家庭重大事項中沒有發言權,經濟上沒有掌管和使用權。她們有的甚至成為只有干活的義務而不能享受平等權利的“奴錄”。
在遺產繼承上,女兒往往沒有得到與兒子同等份額的遺產繼承,甚至被剝奪了繼承權。有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如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
在一些農村,婦女不能同男子一樣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業單位中,女職工不能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干同樣的活,所得工資和獎金卻要少些。在一些單位,裁員下崗時,往往女職工被裁員下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況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權被侵犯時,要懂得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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