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下列行為不以本罪論處:非法占有的他人財物沒有達到較大數額的;有正當理由不退還或不交出財物的;非法占有的他人財物不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也不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的。 2.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方式的不同。本罪以持有他人財物為前提,將持有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非法轉為己有;而后者是將他人持有、保管的財物秘密竊為己有。換句話說,前罪的行為人在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害之物已處在其實際控制之下,而后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財物仍然處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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