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已經半年多的趙某,怎么也沒想到所在的工作單位以自己與其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一直不給自己申報工傷。為了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趙某把公司告上了勞動仲裁庭。近日,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對此案作出了裁決,結果某公司敗訴。
趙某于2004年5月到膠州市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05年9月10日下午,趙某在車間工作過程中不慎被機床擠傷右手,隨即公司打120急救電話,將趙某送到當地醫院進行治療。趙某35天后出院,公司也結清了趙某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后,趙某便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負責人卻讓趙某繼續在家休息。直至春節后,趙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詢后,才得知公司一直沒有給自己申報工傷。為此,趙某向公司提出申報工傷事宜,被公司拒絕。趙某遂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因自己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又拿不出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且企業失口否認趙某系公司職工而“擱淺”。走投無路的趙某再次得到了朋友的指點,依法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自己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委立案后,便擇日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中,趙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兩份由公司指派自己和同事王某、宋某到另一公司作業的證明材料及同事王某、宋某的證明材料,以及公司收取自己工作服款的押金收據、報銷憑證等相關材料。但公司對上述證明材料不予認可,又未提交任何證據。仲裁庭當庭限期讓被訴人某公司舉證,提交公司考勤記錄、發放工資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但被訴人一直沒有提交。
仲裁委在查明事實后,認為某公司與趙某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相互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能提交相關材料及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仲裁委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了裁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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