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 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 是有條件的。
根據本法規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并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錯誤逮捕的認定,應當基于以下司法行為而作出:一是公安機關因發現被羈押的人無罪而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二是檢察機關 因發現被羈押的人無罪而作出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三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對該被告人 的逮捕應認定為錯誤逮捕。
從司法實踐看,錯誤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對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僅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經訊問發現捕錯了人或者不應逮捕,但卻拒絕釋放或者延期釋放的;
3.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逮捕后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決定時并沒有查清犯罪事實,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認為是錯誤逮捕,不發生國家賠償問題。因為這種逮捕畢竟是應當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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