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特征與股東資格的認定 一、學理的看法 ? ?1、繳納出資與公司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 ? ?從對外關系的角度看,是否實際出資顯然不影響股東資格。在公司內部關系中,未實際出資也不決定股東資格的有無,只是公司可對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行使抗辯權,或由公司及時進行股權結構的調整,或者以依法減資的方式取消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因此,是否實際出資不是股東資格的決定性條件,不能以未出資否定股東資 ? ?2、章程記載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 ? ?(1)公司章程對于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有重要意義 ? ?(2)公司章程對于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意義大于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等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在公司設立時,應當將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在轉讓出資時要變更公司章程并要進行變更登記。據此,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簽署章程的行為,說明行為人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經列名股東簽署并經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對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此外,公司章程的約定還具有對抗其他約定的效力。可見,簽署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效力。 ? ?3、工商登記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 ? ?公司注冊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市場主體的資格的表面合格性進行審查,以減小市場交易的整體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相對人具有確定的效力。雖然由于公司注冊登記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公司成立登記客觀上具有使出資人成為股東的設權性效力,但工商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本身并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力,其本質上屬于證權性登記,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工商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材料可以作為證明股東資格并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相反,第三人也有理由信賴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如果登記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觀主義原則,第三人仍可認為登記是真實的,并要求所登記的股東按登記的內容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工商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在股東資格認定時具有相對優先的效力,但不具有決定性的效力。 ? ?4、股東名冊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 ? ?(1)推定效力 ? ?(2)對抗效力 ? ?(3)免責效力 ? ?5、出資證明書 ?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只是一種物權性憑證,其功能主要是證明股東已向公司真實出資,其本身并無創權性效力。只要股東持有出資證明書就應當認定其已合法出資,但不能僅以出資證明書即認定持有人具有股東資格。相反,基于前述的出資在股東資格認定中的意義,持有出資證明書不是認定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沒有持有出資證明書的也可能被認定為股東,因此出資證明書在認定股東資格中也無決定性的效力。 ? ?二、實踐的看法 ? ?1、舊公司法時期 (1)奉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追求實質正義.(2)以公司章程記載作為公司內部確定股東的標準(3)以工商登記作為公司對外確定股東的標準. ? ?2、新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 ?三、我的看法 ? ?1、對股東的認定應采取形式正義即表示主義.因為民法注重個人人格 ,商法為保護交易安全注重團體人格. ? ?2、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既有創新又有缺陷. ? ? 創新:首次明確規定股東資格認定的依據.也合乎世界先進國家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 ? 缺陷:這種規定的依據較單一,難以適應公司現實的需要,往往造成司法裁決的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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