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與一般合同相比較,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它又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它有著自己的特點。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的構成必須是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即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利益,保險的實質是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給予的補償。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是非法的,保險合同無效。 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也有所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必須是合法利益。即這種利益對于投保人來說,不是違背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而取得的,如以盜竊所得贓物投保是無效的; ②必須是能夠用金錢計算的利益。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賠償損失,如果損失不能以金錢計,就無法賠償,所以如收藏物、家養的花草等,雖然對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利益,但難以用金錢計算,因而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標的; ③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無論是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必須能夠確定,否則保險人難以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多少。 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法律和保險實務慣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只有存在如下關系時,才具有保險利益: ①婚姻關系。如丈夫可為妻子投保。 ②血緣關系。如子女可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對于家庭其他成員或近親屬,投保人則必須與之有撫養、贍養和扶養的關系,才具有保險利益。 ③撫養、贍養和扶養關系。 撫養關系:即長輩對晚輩在物質和精神上的撫育和教育,如伯父對侄兒、祖父對孫子等;撫養關系也適用于同輩之間,如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的撫養。 贍養關系:即晚輩對長輩在物質上、精神上的幫助和照顧,如喪偶媳婦對公婆的贍養,孫兒女對祖父母的贍養等。 扶養關系:即平輩之間在物質上、精神上的互相扶助和供養,如表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等。 ④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若在償債期間死亡,債權人將面臨難以收回債權的危險,故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 ⑤勞動關系或某種合作關系。如用人單位或雇主,對于職工或雇員的生老病死負有法定的經濟責任,自然就具有保險利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導致合伙事業難以為繼,當然具有互相之間保險利益。 ⑥本人。投保人對于自身的生老病死當然具有切身經濟利益,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成為被保險人,是天經地義的事。 (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 所謂誠實,就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所謂信用,就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是告知行為,因為告知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怎樣確定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額大小的重要依據。當投保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不告知或不實告知,或者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部會引起經濟合同的糾紛。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①投保人保險史,如果投保人曾經被另外一個保險人就同一險種拒絕承保,無論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實。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于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我國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因過失而未履行義務,保險人員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還可以退還保險費。顯而易見,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均須承諾有對價關系的債務合同,但保險公司這種雙務性質與一般買賣合同的雙務性質不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義務都是確定的,一方交錢,一方交貨,但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于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實際上保險人的義務應該說是對投保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這種經濟上的保障,對投保人來說是一種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險費的支付正是取得這種期待利益的對價。所以,保險合同也是一種保障性合同。 (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它與一般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協商性的經濟合同不同,是由保險人提出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標準合同,保險合同的格式化、標準化,主要是為了適應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一般的經濟合同,多是等價交換的合同。而保險合同則是射幸性的。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得到遠遠超過其支付保險費價值的賠償金額;反之,若無損失發生,由被保險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于它所收繳的保費,而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則它只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決定保險合同射幸性質的是事故發生的偶然性。當然,從所有保險合同的總體來看,保險總額應與所負賠償債務相等,原則上收入與支出保持平衡,這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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