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甲簽訂經營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全額出資,由公司出面購買中巴面包車一輛,車輛行駛證登記為公司所有,并由公司提供營運路線,甲每年向公司上交承包款3萬元,養路費、保險費、修理費等全部由甲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司出面處理,但一切損失均由甲承擔,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到期后,舊車歸甲所有,線路運營證由公司收回。合同履行一年后,甲未經公司同意將車出賣給乙。乙經營數月后又將車出賣給丙,現在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將丁撞傷,并負全部責任,丁花費3萬多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汽運公司是肇事車輛的車主和經營者,甲、乙、丙三人均系履行內部經營承包合同的承包者,其承包關系是內部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對外責任承擔應由公司來承擔。公司承擔責任后根據承包經營合同向甲追索,甲依據同樣的理由可向乙追索,乙再向丙追索。
第二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的行為人是丙,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丙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未經公司同意私下轉讓車輛,乙明知車倆系公司所有還同意受讓,后又將車輛私下轉讓給丙,兩人的轉讓行為均屬無效,且雙方均有過錯,故應對丙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甲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名義上是經營承包,但這完全是一種隱蔽的民事行為,實質是轉讓路線經營權的行為,這種行為與出借營業執照的性質是一樣的。因此,應認定經營承包無效,由于公司也存在過錯,故公司也應與甲、乙一樣,對丙的肇事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與甲之間的經營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公司未出資購買車輛,對車輛實際不應擁有所有權,雖然車輛登記為公司所有,但這完全是為了借公司的名義經營的需要。如果說甲全額出資購買車輛而車輛又不能歸甲所有,這于情于法是不相符的。甲與公司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是甲以公司的名義經營客運路線,為了這一真實意思,而將車輛登記為公司所有,車輛的登記行為實質是一種偽裝,偽裝之下還有一個隱蔽行為,這個隱蔽行為就是借公司的名義經營營運線路,隱蔽行為是否有效,應適用關于該行為的規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此公路經營權不屬該公司所有,公司經有關運輸管理部門批準,有營運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轉讓,因此公司以轉讓線路經營權向甲方收取承包費的做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
甲無權轉讓公司的線路營運權。甲雖然全額出資購買了車輛,但該車輛能否在規定的線路上進行客運業務,需由運輸管理部門批準,但甲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而是采用了借用公司運營證的做法,這一行為也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且甲又將此線路轉賣給乙,因此,甲轉讓公路營運權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同理,乙轉讓公司的線路運營權的行為也屬無效。
乙、丙之間轉讓關系雖然無效,但車輛一旦交付,風險責任已從原占有人轉移到后面的占有人。丙直接占有了標的物,在使用時,就負有安全使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義務。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之規定,丙應對自己的行為按過錯歸責責任原則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中公司、甲、乙、丙四方均違反了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四方均有過錯,同時基于車輛這種危險物的特殊性,從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角度考慮,公司、甲、乙、丙均是因該中巴車的運行而獲得利益的人,丙還是該中巴車的直接支配者,因此丙對自己的肇事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司、甲、乙承擔連帶責任是恰當的。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浙江首例,賣三無口罩被判刑
2020-02-17上交工資卡,竟也會構成家暴!
2020-02-19法院強制執行后多久可以拿到補償金?
2020-03-02子女撫養權變更需要哪些條件?
2020-03-09哪些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2020-03-11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是什么
2020-03-16匯票的具體操作流程是什么?
2020-03-24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項目
2020-03-26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020-04-09醫療過錯起訴流程是什么
2020-04-10曠工幾天后算自動離職?
2020-04-11這些情況下才能監外執行
2020-04-13這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2020-04-16遺囑效力順序了解一下
2020-04-26構成重婚罪的條件是什么?
2020-04-27夫妻雙方異地,該如何起訴離婚?
2020-04-28夫妻個人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2020-04-29夫妻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2020-04-30起訴離婚中律師費一般多少錢?
2020-04-30最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2020-05-01配偶去世可以繼承多少夫妻共同財產?
2020-05-01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需要如何確定?
2020-05-02離婚以后如何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020-05-03下班回家路上受傷算不算工傷
2020-05-03股東拒不參加股東會如何處理
2020-05-04夫妻離婚有哪些情況可以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2020-05-05離婚協議書夫妻離婚以后能夠修改嗎?
2020-05-0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況不用賠償?
2020-05-07內資企業收購外資企業的流程了解一下
2020-05-09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2020-05-10清算組成員可以是公司嗎
2020-05-10老公出軌了離婚能否要求賠償?如何收集出軌證據?
2020-05-10夫妻是否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列明輪流撫養孩子?
2020-05-10新婚姻法對于子女撫養權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0-05-10車禍精神損害要如何賠償?
2020-05-11酒駕追尾司機換人頂替處理方式是什么
2020-05-28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2020-05-13打架斗毆的起訴書怎么寫?
2020-05-13勞動糾紛起訴書怎么寫和法院如何審理勞動糾紛訴訟?
2020-05-13醫療事故鑒定受理條件有哪些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