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令第15號
第—條 為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保障國有資產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貢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包括設在本地區的資產評估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對嚴重評估違法行為,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執行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期限為三至十二個月;
(五)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的,
(三)對委托人、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的;
(四)惡意降低收費的。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淮則助耍求執業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財政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一)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其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應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
(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處罰的行為的;
(三)對投訴人、舉辦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的,
(四)違法行為發生后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的,
(五)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本辦法第四條第(二)至第(五)項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資產評估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暫停執業和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有耍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挺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美容糾紛
2020-03-05知識產權保護概念和內容是什么?
2020-03-12離婚各自撫養一個孩子,雙方能看孩子嗎?
2020-03-20備案的域名被盜用該怎么辦
2020-04-09構成商業機密的條件有哪些
2020-04-10簽訂保密協議后還可以離職嗎?
2020-04-10勞動仲裁,你了解多少
2020-04-17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構成條件
2020-04-20什么是房產稅?
2020-04-22如何認定有價證券詐騙罪
2020-04-23遺囑真實性:可以舉證證明
2020-04-26婚后債務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2020-04-28個人債務糾紛應該怎么解決?
2020-04-29戀愛期間所購房屋該如何處理?
2020-04-29定金具體適用哪幾個條件
2020-04-29房價下跌能否要求退房?
2020-04-30變更子女撫養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0-05-01婚外情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020-05-01如何證明丈夫存在婚內出軌行為?
2020-05-01訴訟離婚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2020-05-02爭奪子女撫養權有哪些有利條件?
2020-05-02單方面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什么后果?
2020-05-02軍人離婚子女撫養權通常歸誰?
2020-05-02單方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步驟?
2020-05-02老年人精神贍養包括哪些表現形式?
2020-05-03夫妻離婚都需要經過哪些手續?
2020-05-03子女探望權協議應該怎么寫?
2020-05-03夫妻離婚損害賠償過期不支持怎么處理?
2020-05-05婚外情如何認定?婚外情違法嗎?
2020-05-05打贏官司后如何申請執行?
2020-05-06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變更流程怎么走?
2020-05-08加工承攬過程中出現侵權糾紛該怎么辦
2020-05-09貸款逾期解決辦法
2020-05-09股權投資可以提前要求回購嗎
2020-05-09股份發行的原則是哪些
2020-05-10一般公司清算程序要多久才能完成
2020-05-10夫妻離婚時沒有談及撫養權問題是否可以?
2020-05-10離婚能否子女撫養權能歸一方戶口在另一方?
2020-05-10離婚以后怎樣起訴對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費?
2020-05-10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離婚后可不可以變更?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