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羈押期限
l、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
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強制措施期限 :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l、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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