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十大勞動爭議案件:華為7000人辭職入選
法制網—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等聯合評出2007年十大勞動爭議案件
法制日報《公司法務》專刊《人力資源》雜志勞動法世界網聯合評出
華為7000人辭職和諾基亞乙肝歧視案等上榜
【編者按】
2007年,我國勞動爭議數量繼續保持了增長的趨勢。結合《勞動合同法》頒布的特殊背景,年終盤點,發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竟如此之多,超乎我們的預想。這些案件,或因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或因牽涉利益主體的廣泛,或因爭議標的數額的高昂,或因爭議內容的奇特典型,或因社會影響的巨大,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法制日報《公司法務》專刊、國內領先的人力資源類雜志———《人力資源》以及國內領先的勞動關系網站———勞動法世界(www.laboroot.com)聯合評選出了“2007年十大勞動爭議案件”(按事件發生時間順序排列)。
這十大案件基本反映了過去一年國內勞動關系管理的現狀和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實踐當中的典型問題。我們特別邀請勞動法世界laboroot.com創始人、首席顧問、知名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專家魏浩征先生對這十個案例進行點評,以期提醒用人企業注意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風險,避免錯誤的甚至是違規的操作,使企業能夠更加切實有效地實施勞動關系管理,構建和諧員工關系。
廣東東莞:諾基亞乙肝歧視案
【案情簡介】
2007年1月18日,黎勝(化名)在網上向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投遞了應聘測試技術員崗位的簡歷。之后,黎勝順利通過筆試和面試。該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黎勝被錄用,和他談了薪水等待遇,并要他到指定的醫院參加入職體檢,如果體檢合格他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1月27日,黎勝到東莞同濟醫院進行入職前的體檢。
“我以為像諾基亞這樣的大公司不會有乙肝歧視,在體檢結果還沒出來時就主動告訴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該負責人稱,情況不太嚴重不會影響錄取。”黎勝告訴記者,1月30日他又一次到東莞同濟醫院進行測試,檢查結果顯示其病毒不具有傳染性。
但是,諾基亞依然拒絕了黎勝。黎勝說,公司給他的答復是“公司所有人都是在同一個飯堂吃飯,同一個工作環境,擔心他會傳染給公司其他人,建議他換一份輕松點的工作。這是分公司的規定,也是和分公司領導商量過后決定的”。
黎勝因此將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國的總部告上了法庭。在起訴書中,黎勝寫道: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原告作為乙肝攜帶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了不能獻血或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視為現癥肝炎病人處理。原告是乙肝攜帶者,身體符合從事測試技術員的條件。但被告根據體檢結果拒絕錄用原告的作為,違反了傳染病法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黎勝在起訴書中要求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諾基亞以乙肝小三陽為由不予錄用原告違法,并且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諾基亞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東莞市人民法院根據黎勝的民事起訴書,在5月8日立案。
8月15日下午,黎勝起訴諾基亞公司乙肝歧視案在東莞市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諾基亞的代理人堅稱,拒錄理由是黎勝“色盲”,而非黎勝攜帶乙肝病毒。為證明自己被拒絕錄用是由于企業“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原告黎勝出具了自己與應聘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對話的錄音。根據錄音材料內容顯示,企業在回絕原告時,提到他“攜帶乙肝病毒”的體檢結果。而諾基亞的代理人則直接推翻錄音材料的證明效力,堅稱其企業并不存在錄音資料中回答黎勝提問的工作人員。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兩個小時左右的審理之后,宣布擇日將再次開庭或宣判。
-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就業歧視”的爭議。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往往處于強勢地位,是否錄用員工,由企業說了算。但是,隨著近幾年勞動法律法規的日益健全以及員工維權意識的提高,就業歧視問題開始明顯地受到立法者、執法者以及新聞媒體的關注。“就業歧視”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招聘歧視,其他典型問題還涉及性別歧視、年齡歧視、身高歧視、相貌歧視等等。2007年已經發生多起因“就業歧視”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本案即為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日益競爭激烈的就業環境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背景下,2007年國家各層次的立法已經對“就業歧視”問題作出了正面的回應。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等幾部新法即將正式實施。在這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中,均嚴格禁止用人單位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員工,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在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中包含就業歧視性的內容。
本案誰勝誰敗已經不關鍵,對廣大用人單位來說,更為重要的警示意義在于,招聘新員工時,應以員工的工作能力作為是否招用員工的主要依據,擇優錄取,而不應當跟乙肝病毒攜帶、身高、性別等與工作能力不相關的因素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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