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是法律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是具有權威的機構或個人帶有不可違抗意為的判定。或許是最后的裁決不符合人心,需要重新仲裁。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導致的,不管是什么原因,裁決案件對于重新裁決是怎么處理的?律霸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此類問題,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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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人)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經組成合議庭審查后,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認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決存在的缺陷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2)仲裁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3)仲裁裁決屬“超裁”的,即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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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通知重新仲裁的程序和期限。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應在聽取仲裁庭的意見后,通知其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應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通知重新仲裁之前,報請所屬高級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該高級法院同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在十五日內報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復同意之后,方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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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仲裁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但由于法律對重新仲裁的具體期限并未明確,以致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需要最高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根據仲裁法立法精神,為保證仲裁庭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相應期限(具體時間),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即:對于一般國內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十五日內啟動仲裁程序,并應在三個月內重新作出仲裁裁決;對于案情復雜且重新仲裁工作量較大的國內仲裁案件,或者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一個月內啟動仲裁程序,并應在六個月內重新作出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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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對重新仲裁作出的裁決不服如何處理。當事人對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或者認為新的仲裁裁決也具有應當予以撤銷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按照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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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了裁決案件方面的困擾,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起訴或報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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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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