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律師在訴訟中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br/> 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比較,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救濟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舊法僅稱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新法分為事故認定書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兩種形式。
2、舊法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具體行政行為,而新法律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系一種鑒定結論。
3、舊法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即行政復議;新法取消了這一環節。
現在的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個證據使用,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而提起訴訟,當事人(代理人)可以從以下方面爭取最大利益:
1、代理人(律師)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取事故卷宗或申請法院調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鑒定書、尸體鑒定書、詢問筆錄、證人筆錄等。分析證據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觀性,作為不服事故認定的依據;
2、代理人(律師)可通過線索尋找事故現場目擊者作調查筆錄,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3、代理人(律師)應具備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從多種角度闡述事故認定的不客觀性。
通過以上努力,請求法院重新分配當事人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是有可能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結論予以改變的,將起到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與經濟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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