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車主墊付的費用如何處理
2008.3.22.22:15
案情:
2006年3月25日,呂某駕駛自行車與趙某駕駛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車相撞,呂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通隊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認定呂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呂某住院治療69天,支出醫(yī)療費12 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呂某自行支付6141.78元。后呂某將趙某、夏某及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12 141.78元。
爭議: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保險的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夏某和趙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均無異議。但對于如何處理事故中夏某先行支付的6000元醫(yī)療費意見不一,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保險公司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則應當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呂某支付賠償金12 141.78元,對于夏某先前支付的醫(yī)療費,可由夏某另行向呂某主張返還不當?shù)美?/p>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12 141.78元的訴訟請求本身有問題,因為其中有夏某代為支付的部分,對于這一部分,呂某無權提出要求。故法院只應對呂某自行支付的醫(yī)療費進行處理,即直接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醫(yī)療費6141.78元,夏某支付的部分可向保險公司追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夏某墊付費用的清償問題應當與呂某的賠償一并解決,即法官可以釋明夏某提出反訴,判決中將兩筆費用一并解決。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
評析:
一、根據(jù)現(xiàn)代民事訴訟的理論,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同樣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的自身價值。所謂“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因此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實現(xiàn)訴訟效率。本案中,在實體上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存爭議,但怎么個判法對于夏某來說卻是關系重大。在法院直接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呂某全部醫(yī)療費,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呂某主張返還的情況下,夏某的困難就會接踵而至。即呂某一旦行蹤難尋便會使夏某接下來的起訴和利益實現(xiàn)產(chǎn)生困境。這可并不是什么杞人憂天,從法院目前面對的送達難和執(zhí)行難來看,夏某的擔憂不無道理。若法院只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呂某自行支付的費用,而要求夏某另行起訴保險公司討要墊付費用,這時利益實現(xiàn)雖有保障,但復雜的訴訟程序還是會使夏某筋疲力盡。可見,對夏某來說上述兩種情況皆不是最優(yōu)結果。而對于法院來說,通過兩場訴訟來解決一起糾紛,不僅使案結事了成為空談,訴訟效率也是大打折扣。可見,無論從應訴的角度,還是審判的角度,前兩種做法均不合理。按照第三種意見,通過指導當事人行使反訴權,既可以有效解決一案兩訟的問題,又能最大程度的減少當事人訴累和節(jié)約司法資源,符合程序效率原則的本質(zhì)要求。
二、車主通過反訴行使墊付費用的取回權有助于實體正義的實現(xiàn)。雖然在投保第三者保險后,保險公司將成為損害賠償?shù)淖罱K責任人,但肇事車輛車主(及車輛駕駛人)有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救護的義務。車主拒不履行救護受害人的義務,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倘若因救護受害人產(chǎn)生的墊付損失不能回復,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便無疑會降低車主采取救護措施的積極性,不利于受害人的保護。因此,應當在制度設計上鼓勵車主為救護受害人墊付有關費用。車主通過反訴行使墊付費用的取回權簡化了訴訟程序,減少了訴訟成本,客觀上有鼓勵車主實施救助行為的效果。雖然,要求車主另行主張墊付費用有利于受害人賠償案件的快速處理,但卻可能在兩次訴訟中產(chǎn)生兩種不同的認定,導致實體上的不協(xié)調(diào)甚至錯誤。
三、釋明車主行使反訴權并在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受害人賠償金的同時判決受害人將車主墊付費用予以返還,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在車主未主動提出反訴的情況下由法官行使釋明權具有法律依據(jù)。在有利于案件正確處理又不會使當事人對法官中立性產(chǎn)生懷疑的情況下告知當事人行使權利的途徑符合法官行使釋明權的范圍。在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法官在告知車主應訴的同時可詢問車主墊付費用的情況,存在墊付費用的隨之告知車主是否反訴,車主反訴的,墊付費用予以處理;車主拒絕反訴的,視為其放棄對墊付費用的取回權。其日后再行起訴的,不予受理。車主反訴中,可將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判決中應判決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全部賠償,同時判決受害人向車主返還墊付費用。待到執(zhí)行階段,受害人作為申請人或車主作為申請人的,執(zhí)行人應當通知另一方,保險公司交付的賠償款可交付給受害人和車主,執(zhí)行程序便可完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趙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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