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賠償 |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賠償,是指因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構成要件 1、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進行地下施工 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是公眾經常聚集、活動和通行的地點。在這些地方施工有致人損害的潛在危險,為保護公眾的安全,有必要對施工人予以特殊的要求。地下施工是指進行挖坑、掘井、埋設地下設施等會改變原來地形地貌的施工。 2、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因在公開場所等地施工危險性大,所以法律規定施工人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沒有這樣做,就違反了其應作為的法定義務。 3、有損害事實 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4、損害與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是因為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才能構成地下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施工人的作為違法造成的,不能使用此責任。 二、免責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如果施工人能證明他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該標志和安全措施在損害發生時仍可發揮作用,才可不承擔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損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如果施工人雖然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是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或者自然原因標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壞,指使受害人在明顯標志和安全措施欠缺的情況下遭受損害,施工人不能免責。施工人應首先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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