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 |
一、醫療事故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醫療事故爭議解決途徑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鑒定; 2、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要求處理爭議。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對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3、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有權按規定申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患者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1、技術鑒定實行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的兩級鑒定制 首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組織; 再次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 2、鑒定受理及期限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 (2)鑒定一旦受理,當事人應按規定向醫學會繳納鑒定費。雙方共同委托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交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支付。 (3)醫學會自受理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規定提交鑒定所需材料。 (4)當事人自受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5)醫學會在鑒定7日前將鑒定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及醫學會隨機抽取鑒定組專家。 (6)醫學會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有關鑒定材料、書面陳述、答辯之日起45日內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7)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自受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8)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應當在死者死亡之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者拖延一方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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