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行為模式主要涉及重組方式、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置出置入資產、關聯交易以及同業競爭等方面內容。這些行為內容在上市公司正常運作過程中關聯性非常小甚至不會發生任何聯系,而上市公司一旦出現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危機必須進行資產重組情況下,上述這些關聯性很小甚至本不相關的行為內容卻被非常緊密而有機地聯系在一起,成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整體工作環環相扣、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包含置換資產的量和置換實施步驟兩個環節。在這兩個環節上,均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
資產置換環節涉及的法律問題
1、整體資產置換模式。上市公司資產整體進行置換,就是將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資產含負債全部置出,重組方按等值置入優質經營性資產,并保證置換后,上市公司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并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2、屬于重大資產置換的部分資產置換模式。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以下簡稱“105號文”)規定,上市公司置換入的資產的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總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或置換入的資產凈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或置換入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的三種情形,均屬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置換行為。
3、不屬于重大資產置換的部分資產置換模式。根據中國證監會(105號文件)規定要求,如置換的資產相關三類指標均未達到50%的,則不屬于重大資產置換行為。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105號文件)規定要求,資產置換應符合如下的法律要求:
(1)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置換行為,應當遵循:A、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原則;B、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C、保證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D、上市公司應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能夠保持獨立。
(2)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置換行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A、置換完成后,公司仍具備上市條件;B、置換完成后,公司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C、置換涉及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情況;D、置換過程中,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實施重組步驟涉及的法律問題
1、先進行資產置換后轉讓控股股權。此種重組實施方式要求:首先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105號文件)規定進行資產置換;在資產置換完成后,利用置換出的資產再向原控股股東進行轉讓而取得該等控股股權。
2、先轉讓控股股權后進行資產置換。此種重組實施方式要求:首先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進行控股股權的轉讓;原控股股東用轉讓股權所得對價再向重組方收購其完成資產置換后所置出的原上市公司資產。
3、同時進行控股權與資產置出置入行為。此種方式要求重組方須與原方、上市公司簽署三方協議,約定重組方將置入上市公司優質資產形成的債權,與原控股方的控股權進行置換,原控股方再將由此取得的對上市公司的債權置換上市公司原資產和原主業,徹底消滅三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反向操作:先由上市公司將資產置出給原控股方,形成對原控股方的債權,再用該債權與重組方的優質資產進行置換,將重組方優質資產和主業置入上市公司;重組方由此取得對原控股方的債權,再用該債權置換原控股方對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徹底消滅三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上述三種重組實施方式,均須做到依法操作,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以及履行相關行政審批程序方面,要嚴格貫徹落實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要求,不得放任自流,不得削弱上市公司應有的規范運作程序,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
孫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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