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兒子(當時不滿16周歲)多次入戶實施盜竊行為,盜取電視機、VCD機、手表、衣物等,累計數額達11000余元,所盜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張某明知其兒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盜竊所得,非但不進行制止,反而幫助其兒子藏匿和對外銷售所盜物品。案發后,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兒子因不滿16周歲,根據《刑訴法》第17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遂將其勞動教養,而將犯罪嫌疑人張某以涉嫌窩藏、銷售贓物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分歧意見: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兒子,因其不滿16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對此沒有異議,但對張某是否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卻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理由是依據《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才構成犯罪,而本案中張某的兒子因其不滿16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即張某的兒子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張某所窩藏、銷售的物品不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犯罪對象不符合,張某的行為當然不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12條的規定,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犯罪所得的贓物”如何理解,這涉及到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犯罪(以下簡稱“贓物犯罪”)與衍生它的“前罪”(盜竊、搶奪、詐騙等犯罪)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贓物犯罪”是否要求“前罪”必須構成犯罪?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成立“贓物犯罪”并不要求“前罪”必須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從立法本意看,設立“贓物犯罪”是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贓物既是盜竊、搶奪、詐騙等犯罪追求的目標,也是證實這些犯罪的主要證據之一,有效、及時地查獲贓物是證實、揭露、打擊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贓物犯罪”是幫助犯罪分子把這一證據隱藏起來或者處理出去,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造了有利條件,無論“前罪”是否構成犯罪,都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追查、審判犯罪分子的正?;顒樱瑫r也侵害了受害人追索其財物的權利。如果片面強調“前罪”必須構成犯罪,只會放縱犯罪,既不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從“贓物犯罪”與衍生它們的“前罪”之間的關系看,是一種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關系,如果沒有“前罪”,就不存在“贓物犯罪”,但“贓物犯罪”畢竟是一種獨立的犯罪,它具有獨特的構成要件、調整對象、社會危害性和法定刑,其對“前罪”的依附是相對的,“前罪”是否成立只是成立“贓物犯罪”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只要是由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贓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不一定非要犯罪分子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非要受到刑事處罰不可。如本案例中的張某的兒子雖然因年齡不滿16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盜竊所得的物品仍應視為“犯罪所得的贓物”,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窩贓罪。
三,“贓物犯罪”必須以“前罪”構成犯罪為前提,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很多難題。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收購不同盜竊分子的贓物,總價值達數萬元,但各個盜竊分子均因未達到數額標準而不構成盜竊罪,對王某應如何處理?再如我國《刑訴法》第12條確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問題是,如果“前罪”的犯罪分子因在逃、死亡、不起訴或者因其他法律規定而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那么,對“贓物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如何處理?難道僅僅因為“前罪”的犯罪分子不追究刑事責任,就對這些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右约氨缓θ撕戏嘁娴摹摆E物犯罪”置之不理嗎?顯然不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兒子因為在作案時年齡不滿16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但他的盜竊行為仍是一種犯罪行為,其盜竊所得的物品仍應視為“犯罪所得的贓物”,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窩贓罪。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受托人擅自轉委托怎么處理
2020-03-17信用卡詐騙罪相關法律規定(二)
2020-03-24哪些情形屬于重大醫療事故
2020-04-15什么樣的行為會構成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20-04-16如何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2020-04-20丈夫外遇女性起訴離婚法院支持嗎?
2020-04-24租房押金怎么退還?
2020-04-26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2020-04-27制作催款函需要注意些什么?
2020-04-27離婚時把財產轉移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0-04-28未婚生子怎么給孩子上戶口?
2020-04-28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
2020-04-30盜竊罪的認定和界限
2020-04-28行使孩子的探視權要注意些什么?
2020-04-28買賣土地合同訴訟行為時效是多久
2020-04-29怎樣算是共同犯罪
2020-05-06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2020-05-01離婚以后孩子撫養費通常包括哪些?
2020-05-01丈夫婚外情更應該如何合法取證?
2020-05-012020訴訟離婚流程怎么走?
2020-05-02老年人精神贍養包括哪些表現形式?
2020-05-03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權有哪些具體辦法?
2020-05-03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2020-05-03不給子女撫養費可以終止探視權嗎?
2020-05-03法院強制執行子女撫養費有哪些措施?
2020-05-03出現子女撫養費糾紛應該怎么解決?
2020-05-03變更子女撫養權起訴狀應該怎么寫?
2020-05-03有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費?
2020-05-03子女撫養權判決后能再審嗎?有哪些法律依據?
2020-05-05“小偷小摸”會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2020-05-05醉駕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0-05-06二手房產權證過戶如何辦理
2020-05-06僅有借條,沒有付款憑證,法庭不予認可存在借貸關系
2020-05-06收養關系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2020-05-08為吸毒人員提供資金是否會受到處罰
2020-05-08誰有土地征收執行權
2020-05-08婚姻詐騙如何進行刑事立案
2020-05-09離婚時那些家庭財產不用分割和未取得產權房屋怎么分?
2020-05-10禮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和哪些彩禮需要返還?
2020-05-10入戶搶劫罪的認定
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