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女友元旦在某花園大酒店舉行婚禮,宴請各方賓朋。肖某乘興與同桌劃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頻頻輸酒,肖某只好將瓶中酒一飲而盡,他頓時覺得喉嚨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時有陣陣的刺痛。肖某馬上到附近醫院就診,經過醫生的仔細觀察,診斷證明其喉嚨被一細鐵絲卡住。肖某于當天動了手術,并在醫院躺了一個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項費用3200元。原本盡興而去卻是心痛而回,肖某認為都是酒中鐵絲惹的禍,于是就到酒店討說法,要求賠償損失。酒店以酒水免費為由拒絕賠償。無奈,肖某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其損失3200元。
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本案時,對于肖某因免費酒水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酒店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酒店雖然為肖某提供了服務,但酒水卻是免費的,客戶因此造成傷害,酒店不存在過錯,理所當然也就不負賠償責任。至于客戶損害既成事實,是因為生產廠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廠家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所規定的過錯責任,該損害應由酒水的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無過錯的酒店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本案來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請,到某花園大酒店去喝酒,事實上就與該酒店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因此該酒店作為服務一方的經營者就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各種服務(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有利于消費者,而不能危害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否則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鐵絲),從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損害,酒水的生產廠家有過錯,同樣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作為消費者肖某來講,他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索賠對象,既然肖某選擇酒店賠償,酒店就得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該酒店在對肖某作出賠償后,依照過錯責任原則可向酒水的生產廠家進行索賠,但這屬于另一民事法律關系,酒店不能據此推卸責任。
本案是關于免費服務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本案肖某在某花園大酒店參加李某的婚禮,并享受該大酒店酒水免費的服務,從而在他們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服務合同。肖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務時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鐵絲而遭到人身損害,盡管該酒店對酒水存在瑕疵沒有過錯,而且是免費使用,但這免費的酒水是屬于酒店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為服務的經營者就應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以免費提供服務為由拒絕賠償。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法院合議庭在經過認真的審理之后也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即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某花園大酒店在限期內賠償肖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6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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