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幾種常見的訴訟技能的運用 (一)
京港律師事務所:呂繼超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您如果能及時并正確的運用下列一些訴訟技能,那么會更有效的達到您的訴訟目的,
一、財產保全
在民事訴訟中,由于被告可能會轉移或者處分其財產,原告常常會出現嬴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情況。也就是說原告勝訴之后,由于被告偷偷轉移或者處分了已有財產,或者是對財產實行隱匿、揮霍、毀損、變賣,致使人民法院找不到其可以執行的財產,因而缺乏執行能力而無法執行,使原告的權利無法實現,使生效判決因無法執行而變成一紙空文。因此,為了防止被告的轉移或者處分行為,以便使法院的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維護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財產保全制度。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財產保全決定,也可以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在必要時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極少,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具有損毀、滅失的危險時,或者是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可能采取隱匿、出賣、移轉的行為時,人民法院才有可能依據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實行保全措施時,最好不要消極被動的等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應積極主動的申請保全。
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權利,防止可能出現的保全錯誤,全面的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對于當事人是否要提供擔保,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就是說申請人不是必須要提供擔保,是否提供擔保要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但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很少有不讓提供擔保的。另外,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其請求保全的數額。
適用財產保全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使判決不能順利執行的情況,因此對于 財產保全采取措施時,應當是兵貴神速,盡早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為延誤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作為被執行人來說,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需要繼續使用或者及時處分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財產,則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后,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同時,如果申請人申請人申請錯誤,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則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于可能要提供擔保或者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當事人在申請財產措施,一定要慎重考慮,分析一下是否有申請保全的必要,是否可能因申請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如果有必要就申請,如果沒有必要或者把握性不大最好不要申請保全。
二、證據保全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遇到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證據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后。起訴前證據保全,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予以解決。一般是公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通知申請人于一定時期限內提出訴訟。
起訴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訴訟參加人的申請,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種證據、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訴訟參加人的申請,也應作出裁定,這時,申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關于證據保全的方法,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對書證,要盡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復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并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簽字或蓋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準而銷毀;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的進行取證。凡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黃色書刊、淫穢圖片等證據,都 應當設有專人保管,以免向外流傳,造成泄密或不良影響。
總之,對證據的保全,要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保存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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