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經營的商店離婚前所欠的債務,雖然離婚時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由一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但另一方仍然要承擔債務.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黃某和妻子離婚前共同開了一家個體經營性質的家具裝飾商店,黃某負責經營.由于經營有方,商店辦得紅紅火火.但漸漸地雙方的婚姻亮起了紅燈,最終協議離婚了.雙方協議中約定商店歸女方,商店先前的債務由女方承擔,與黃某無關.
在2003年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黃某和南海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商店向南海某公司買賣三批裝飾材料.三次購貨的總貨物款共二十多萬元.按約定,貨款的支付方式為月結,但黃某并未依約定在結算之日支付貨款給南海某公司.后來南海某公司多次派人催收,黃某均置之不理.于是,南海某公司便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某支付貨款及利息.
黃某辯稱,雖然商店是在黃某負責的時候與南海某公司簽訂了合同,但現在黃某已經與前妻離婚了,商店的公章帳冊等全部在前妻處,因此無法核對南海某公司提供的單據.商店是由黃某與前妻共同合資開辦的,他們離婚時協議約定負責人由黃某變更為其前妻,協議中還約定債務均由其前妻承擔,與黃某無關.因此黃某不應當承擔債務,應由其前妻承擔債務償還義務.
法院認為,南海某公司與黃某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因黃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應當向南海某公司支付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商店是由黃某和其前妻共同出資開辦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其所負債務為共同財產予以償還.雖然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由其前妻承擔,但該協議僅約束黃某和其前妻雙方,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黃某可向南海某公司償還債務后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其前妻追償.遂判決黃某向南海某公司支付二十萬元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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