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勞動法律師劉勇 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北京城市居民醫療救助待遇個人如何申請
2020-03-09辭退福利處理相關規定
2020-03-13行政賠償訴訟撤訴后能否再次提起
2020-03-23出了醫療事故:相關責任有哪些
2020-04-01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解除
2020-04-09域名糾紛的審理關鍵要素
2020-04-10浙江省教師退休工資怎么算?
2020-04-1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理賠手續
2020-04-1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條件
2020-04-16扶養關系的變更
2020-04-17勞動糾紛訴訟
2020-04-17懷孕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2020-04-20無限期合同如何解除
2020-04-21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2020-04-23遇到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方法是什么
2020-04-24公務員工傷誤工費如何計算
2020-04-27拐賣婦女罪二審辯護詞如何寫
2020-04-27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是如何進行量刑的
2020-04-27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2020-04-28夜間施工許可證辦理程序是什么
2020-04-28子女撫養費起訴狀怎么寫?
2020-04-28離婚后有探視權嗎?
2020-04-28廉租房哪些情形下會被收回
2020-04-29深圳房屋出租稅率究竟是多少
2020-04-29孩子撫養權變更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0-04-29房價下跌能否要求退房?
2020-04-30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范圍是什么?
2020-04-30協議離婚如何辦理孩子戶口遷移?
2020-05-01爭奪子女撫養權應該怎么樣取證?
2020-05-01食品過期賠償額標準是什么
2020-05-01子女撫養費變更如何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2020-05-02男方離婚如何爭奪子女撫養權?
2020-05-03變更子女撫養權有哪些法律依據?
2020-05-03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判定原則
2020-05-03離婚以后不給子女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0-05-04酒后劃車是否算尋釁滋事
2020-05-28搶劫罪和搶奪罪主要區別有哪些
2020-05-05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不簽要交違約金嗎?
2020-05-07哪些情形下專利宣判無效
2020-05-08勞動合同有哪些類型和特征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