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部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建設部總經濟師、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司長謝家瑾指出,這一指導意見將對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作用。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明確了拆遷評估價值標準,建立了公開、公平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機制。 意見明確規定,拆遷評估包含的內容是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等。拆遷房屋裝修的補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另行委托評估。 意見規定,各地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作為拆遷評估的參考。拆遷估價原則上采用市場比較法,對于一些房地產市場不發達,可比交易案例少的地區,無法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方可采用其他估價方法。 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機構應當通過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產生,防止拆遷人與估價機構互相串通,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估價機構應當將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疑問的,估價機構應當作出解釋。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明確了拆遷評估糾紛調處機制,確定了被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爭議的處理方法。 意見要求,各省和設區城市要成立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估價技術鑒定的方式向拆遷當事人提供救濟。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復核評估或另行評估。復核評估或另行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差異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房屋拆遷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補償依據應以鑒定意見調整后的估價結果為準。 針對拆遷估價人員無法對于一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性質和面積等作合法性判定的問題,本著讓被拆遷人受益的原則,意見規定,凡拆遷當事人能就被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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