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失敗可否要求醫療損害賠償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整形的人你越來越多。但是整形還是存在一些法律風險的,那么整形美容失敗可否要求醫療損害賠償?下文為大家分析解答!
一、案情簡介
原告曹*平于2006年1月27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九醫院)欲行雙眼皮修復、眼角下垂整形手術。市九醫院的曹-姓醫生在兩次接診后,于2月4日將原告帶至位于上海市南京東路新新美容城內,由被告市九醫院開設的“上海第九醫院家信醫療美容門診”(以下簡稱**公司)實施雙上瞼提上瞼肌鍵膜縮補術和內眥開大術,手術費人民幣5,218.50元由**公司收取。手術過程中,因麻藥使用過多使得原告左眼上瞼提上瞼肌鍵剪除過多而中止手術。術后,原告發現雙眼有大小,左眼成三角眼,閉合不全,經常流淚,以致患上眼膜炎。原告認為市九醫院醫生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公司系借用市九醫院名義對外經營,使得自己確信是接受市九醫院的治療,構成民事上的欺詐,遂訴請被告**公司賠償原告支付的手術費5,128元、精神損失5萬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
二、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不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因對原重瞼手術不滿意而至市九醫院再行重瞼修復手術,市九醫院在接診過程及醫療文書記錄等方面均符合醫療常規。上海市徐匯區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認為造成原告目前的狀況系行再次修復手術左眼矯正過度引起,曹*平與市九醫院的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可以通過手術進一步矯正的結論符合客觀事實,鑒定過程程序合法,合議庭予以采納,該鑒定結論是針對原告就診的整個醫療行為作出的評判,不因本案訴訟主體的變更而失效。
市九醫院的曹-姓醫生接診后,將原告帶至家信門診部實施手術,雖然由被告**公司收取了原告支付的醫療費,但根據市九醫院與**公司訂立的協議及醫療設備由市九醫院配備等實際情況,可以認定曹-姓醫生的行為是市九醫院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欺詐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構成民事欺詐須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行為、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判斷及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等要件,本案不構成民事欺詐。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曹*平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80元,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均由原告曹*平承擔。
三、法律分析
美容整形糾紛的性質是什么?究竟是醫療損害賠償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這一問題的解答直接關系到本案的法律適用、鑒定機構的確定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對案件的處理具有基礎性作用。
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非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理由大致有兩個:
1、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許多醫療領域的發展范圍,已大大超越以診療為目的的普通醫療。以美容為目的的整形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等雖然不具有診療目的,但這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醫療性質,也不影響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2、雖然醫療美容一般而言不是一種必需的、常見的醫療行為,而是一種改善自我形象、恢復、維持健康狀態的醫療消費行為,但由于其運用了醫學理論和技術方法,因而發生的糾紛也歸為醫療糾紛的一種。
美容雖然確實具有普通醫療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療的緊迫性不同,療效的客觀性不同等,但它們中的大部分畢竟是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如果能夠適用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則舉證責任為醫方,對于患者的保護也更為有利,因此,按照主體是否是有資質的從業者進行區分是否屬于醫療糾紛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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