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8、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藥費用、請求賠償的;
9、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受害者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0、因使用假劣農資而造成的坑農、害農案件。
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了,離婚案件也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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