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年輕人的思想是比較開放的,不少的男女會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生活,但是卻沒有領取結婚證,其實這從法律上來講,并不是法律所保護的行為,是屬于男女同居的一種行為,那么補辦結婚登記有哪些效力?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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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辦結婚登記有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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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在當事人采取補辦結婚登記的補救措施后,事實婚姻即轉化為合法婚姻關系。但對事實婚姻在補辦登記的效力如何認定,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此,在司法實踐中不同認識。補辦結婚登記的溯及力,就是指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效力是否及于事實婚姻形成之開始。因這關系到結婚年限的計算、結婚登記檔案的填寫以及當事人雙方在補辦登記前基于共同生活業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規定允許補辦,就意味著補辦后對補辦前以夫妻名義同居關系的認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樣既有利于保護女方的利益和該事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在處理涉外婚姻糾紛時全面保護我國公民的權益。但補辦的效力是否迫及到同居事實的開始,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當事人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在什么時候,什么階段,另外,還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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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觀點認為,從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經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無效且不受法律保護后,人們對事實婚為無效婚姻并按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有了一定的認識,在司法實踐中操作的也很見成效,如果法律對補辦登記前的以夫妻名義同居關系給予認可,就是對事實婚的認可,是一種倒退,這對禁止早婚也不利。因此,即使補辦了登記,也不應有溯及力,即“管后不管前”。我們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補辦登記,但并不就意味著立法對事實婚姻予以認可。這只是基于我國實際情況,出于對婦女和兒童利益的保護,而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關系的一種補救規定,同時也是對結婚登記必要性的著重強調。當然采取補辦登記這種補救措施不是無條件的,其效力也不是無限制的。首先,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補辦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并不是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其次,既然《婚姻法》規定可以補辦登記,那么,補辦登記的效力就應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不僅認可事實婚姻關系在補辦登記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對補辦登記前的事實婚姻關系也應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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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補辦登記前婚姻效力的追及認可,是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必須具備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為條件的,即補辦登記的溯及力自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因男女同居時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將補辦登記的效力溯及到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較為科學合理,避免了將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男女雙方認定為合法夫妻現象的發生。如,甲男和乙女,于1996年10月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實施后的2001年5月申請補辦登記。經審查,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頒發結婚證。這時,甲男和乙女的婚姻關系效力就從1996年l0月開始發生。如果經審查,乙女在同居時才滿18周歲,未達法定的20周歲婚齡,而申請補辦登記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其婚姻效力就應從雙方均達法定婚齡的1998年10月開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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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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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雙方都沒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沒有受到干涉,也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等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同居時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于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不能追認到登記之前,也就是說補辦登記結婚的效力應從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二是同居時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后,男女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同居行為,等于承認事實婚,因此,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效力還是從登記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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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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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認定是同居關系,如果要實事求是的處理起來就要分成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這一時間為分界點,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且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在實踐中承認其是事實婚姻,認定夫妻關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也就意味著男女雙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等等。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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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補辦結婚登記有哪些效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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