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小區中,房屋漏水,是非常常見的問題,原因有很多種,但是因為物業戶主經常相互推諉。責任劃分就不是很明確,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責任該怎么劃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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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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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小區的業主李某發現自家房屋在漏水,經專業人員排查,確定是樓上住戶熊某裝修時破壞了防水層導致。李某同熊某協商未果后,向物業公司反映此情況,但物業公司接到投訴后幾個月均未作處理,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持續擴大。李某要求物業公司和熊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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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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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本案中,熊某在裝修時實施了破壞了防水層的侵權行為,致使李某的房屋受損,其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且熊某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熊某應當對李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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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收到李某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而未處理,說明其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具有一定過錯。因其疏于管理的行為,導致李某房屋的損失持續擴大,應當承擔過錯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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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當由熊某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1、熊某是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物業公司在接到投訴后并未及時處理,致使李某的損失擴大,應當認定其沒有盡到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盡的管理職責,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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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在集體中,總是避免不了有很多繁雜的事情,但是要也做到盡量不給別人造成麻煩,在發生糾紛時,也要注意采取文明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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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同案件下細節不同,所對應的法律問題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線上或者電話的方式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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