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法庭調解相信大家也都是一定了解的,法庭調解是為了解決糾紛,這也是相對比較恰當的一種方式,從現代法治國家來看屬于相對比較文明的一種方式,而對于法庭調解的話,大家要注意一下具體的調解步驟和調解的程序,那么法庭調解程序步驟是什么?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具體的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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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調解程序步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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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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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開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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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于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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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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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并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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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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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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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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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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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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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調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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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就有關調研來看,審前調解和簡易程序中的調判結合,可以較大地提高發源地審判工作效率,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于法院資源的合理分配。其次,調解有利于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保證社會穩定。法院判決的難題不僅在于司法權威、司法程序等諸多方面的原因,還在于很多糾紛本身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法院根據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裁判一方面很難保證當事人和社會能夠接受,另一方面也會造成法律適用方面的極大的不統一和不確定的結果。法院通過調解,將一部分棘手的糾紛“徹底”處理掉,不僅能夠減少社會的指責,而且能夠為自己創造更好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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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審判方式改革中不斷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強化審判、弱化調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強調快審快結和當庭審判率,重判決與輕調解的傾向已經顯露。法官在審判案件中注重的公開、公正、高效,和風細雨、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逐漸被忽略,民事訴訟調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決律所引起的上訴多,申訴多,執行難等問題不僅使法院工作陷入負重于被動,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對法院耕作方式簡單化、辦案社會效果差的不滿情緒,這個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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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調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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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所以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有顯著區別。和解,是在沒有第三者參與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所達成的協議,它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在民事訴訟進程中,當事人和解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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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自行協商所達成的和解;一是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達成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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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調解,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一旦達成協議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機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的調解又有區別。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委員會的調解,屬于訴訟外的調解。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行使國家審判權。所以,它們的調解效力與法院調解效力也不盡相同。仲裁調解協議生效后,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其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行政調解協議,一般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領有規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一方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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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庭調解程序步驟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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