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紅安縣公安局發現縣城某藥店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現場扣押口罩11200只。城區某藥店的陳某和熊某武漢某公司以極低的價格購進5萬只假冒“飄安”牌偽劣一次性口罩,并以1元每只的價格在藥店銷售3萬余只。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熊某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0年2月6日,兩高聯合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
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空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疫情當前,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對方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如發現可能遭遇詐騙,要及早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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