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都是人們所不期望的,但有的時候受傷又是在所難免的,特別是在完成工作所必須的事情的時候受傷。相信很多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完成工作必須要操作特定的機器、去到一定的地方、做一定的事情等等,這些舉動導致網友們受了傷。因此,很多網友就問了,到底什么樣才算工傷?受了工傷又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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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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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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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職工將在下列情形下,被視同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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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了工傷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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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或勞動者在1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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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認定為工傷后,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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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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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勞動能力等級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余賠償。未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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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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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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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受工傷如何做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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