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倫理性,以及構建和諧幸福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嚴苛的刑事法進行非難和介入應當十分慎重,刑法的救濟只能成為保障婚內權利的最后屏障。而當下需要解決的是建立一個良好的民法救濟規則。下面是律霸網小編對于構建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看法。
一、 在家庭暴力類型中明確規定“婚內強制性行為”的性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都排除了“性暴力”。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通常表現為身體、精神虐待和性暴力的結合,根據研究表明,性暴力在家庭生活中也是屢禁不止。
美國學者戴安娜·拉塞爾在《婚內強奸》一文中指出,百分之四的已婚女性中被丈夫強奸或強奸未遂至少有過一次。在家暴概念中排除了性暴力,實際上割裂了家庭暴力的內部聯系,也不利于被家暴一方利益的保護。家庭暴力中包括性暴力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尤其值得借鑒的是一些國際條約中明確規定了婚內強制性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例如《第四次世界婦女代表大會行動綱領》中,就明確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當然也包括性暴力。我國在制度設計上,可以把婚內強制性行為與身體、精神行為進行并列規定,對性暴力實行零容忍的態度。
具體來說,小編建議將《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修改為:“本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恐嚇以及進行強制性行為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性侵害的行為。”性暴力是一種特殊的、隱蔽的暴力,有時候甚至大量、長期地存在于家庭生活中,而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一直是法律的盲點和誤區。把性暴力的地位提到和身體、精神侵害一樣的地位,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宣示公權力對性暴力的介入,不僅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利于懲處婚內強奸的行為,保障當事人的身心健康,而且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群眾對于“婚內強奸具有違法性”的認識,促進性別平等,并且起到教育普法和提前預防的作用。
二、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救濟措施。
對婚內強奸行為人的處罰應當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第33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四、五章分別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同樣可以用來規制婚內強奸行為。《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條款大多數都為倡導性條款,可操作性較小,婚內強奸行為在實踐中也存在取證困難、難以認定的問題,在刑事領域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也沒有規定。因此,筆者建議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設“婚內強制性行為的受害人告訴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這一條文,把婚內強奸行為規定為一種親告罪。為了維護家庭生活的穩定和和諧,我國可以借鑒《瑞士刑法典》,給婚內強奸行為設定一個告訴期限。同時婚內強奸的行為范圍必須嚴格限定,決不能將其等同于普通強奸罪定罪量刑,可以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規定將某些特定條件下的婚內強奸認定為強奸罪,主要有:
(1)丈夫違反妻子意愿在其經期、孕期、產期或重病情況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損害妻子身體健康;
(2)包辦、買賣、強迫、拐騙婚姻,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產生的強奸行為;
(3)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4)丈夫唆使他人對妻子進行挾持,并在他人協助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考慮到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對婚內強奸的法律適用也不可過于死板。對于情節比較輕微的婚內強奸行為,可不作犯罪處理,而盡量采取非刑罰的處理方式,例如親友進行批評、勸解,相關婦女權益保護組織的調解,或者治安管理的處罰,爭取將婚姻關系拉回正常的軌道。但是對于情節嚴重,其社會危害性與普通強奸罪相當的情況下,也應當采取絕不縱容的態度,允許被害人進行自訴,也保障了婚姻關系中弱勢地位一方的合法的婚內性權利。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在婚內遇到暴力,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起訴或報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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