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為從古至今屢見不鮮,通過付出一定的金錢、財物,來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是一種非法的性交易。很多人會覺得,嫖娼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但事實上,法律中并沒有這個種類。但是它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構成犯罪。那我國法律中對于這種嫖娼行為有沒有具體的處罰形式,嫖娼罪處罰規定是怎樣的?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嫖娼行為的認定
就現如今我國沒有嫖娼罪這一說。對賣淫嫖娼行為按現行的法律制度輕則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罰款,給予拘留。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后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后,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二、 嫖娼對象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三、嫖娼行為的具體處罰規則
(一)原則:公安機關對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機關對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
1、治安處罰
(1)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一般嫖娼者
(2)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較輕”的。
2、對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嫖娼
(2)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嫖娼的。
(4)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三)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由此可以看出,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有嫖娼罪這一說法,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罰款、拘留。但如果明知對方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的,按強奸罪論處,所以要根據犯罪對象的不同來判定其是否構成了犯罪;其次,視犯罪主體具體情況,可依法予以收容教育。以上就是關于嫖娼罪處罰的回答了,僅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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